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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发现丈夫艾滋

日期:2017-01-03 / 人气:

  近日,丹阳法院宣判了一起离婚案件,因男子刘强刻意隐瞒自己患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被判与女子周倩四个月的婚姻无效。

  原来,刘强在婚前已经患有艾滋病,在对周倩隐瞒病情的情况下,与其结婚领证。

  据悉,周倩与刘强相识于在外打工期间。两人在结婚前,刘强拒绝婚检,周倩考虑到刘强是二婚,之前应该做过婚检,所以便随了刘强的意,哪知在结婚四个月后,周倩从刘强服用的药物中的得知刘强原来患有艾滋病,并在隐瞒自己的情况下与自己领了证,结了婚。随后,周倩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处二人的婚姻无效。

  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呼吁,男女结婚之前一定要对彼此有深入的了解,切莫冲动结婚。
 


 

  这起离婚案可谓是害人害己,明知自己身患艾滋还要与其结婚,这不是祸害人家嘛。小编觉得这是变相的报复社会,把人家的健康置若罔闻。如果是真爱,但又不适合结婚,请为人家多考虑考虑。

  一方面是法律对刘强隐私权的保护,另一方面是周倩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权,究竟孰轻孰重呢?

  据了解,《艾滋病防治条例》多个条款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婚姻、就业、医疗等方面都进行了保护,但是,作为特殊人员,在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外,在生活中,也应以法律为准绳,约束自己的行为。

  按照律师和评论员的说法,如果小叶早就知道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话,应该及时告知丈夫小新。至于医疗和疾控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对患者的信息进行保密,但是律师和评论员认为,保密的范围不应包括与患者一起生活、极易被感染的人群,特别是患者的合法配偶。

  生命健康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不应受到任何人、任何机构的侵害。

  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配偶是易感染人群,他们是否就失去了对真相的知情权呢?云南、广西等省份在地方立法上已经开了先河,如果艾滋病患者或者病毒感染者不主动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人,当地疾控部门有权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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